第五十条

有效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应当重新审批。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地上住宅、附属用房等应当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