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的,应当依法进行地价评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