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涉及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