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征地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涉及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