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四条有效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所在乡镇的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