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