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