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