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六十。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