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对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