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