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审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或者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