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酸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