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少占或者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耕地耕作层的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