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