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筹调剂耕地指标,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执行。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在缴纳易地补充耕地资金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