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

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