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