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进行补充划入,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