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并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优质耕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