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