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从事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