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或者超过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