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基地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重建,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对基地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迁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