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建设、文化旅游发展等不得对基地旧址文物造成损害。在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基地旧址保护规划,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禁止在基地旧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