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基地旧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捐赠基地旧址文物、其他实物、史料有贡献的;

(三)发现基地旧址重要文物主动报告或者上交的;

(四)对挖掘研究、传承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等红色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