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建设、文化旅游发展等不得对基地旧址文物造成损害。

在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基地旧址保护规划,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禁止在基地旧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