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保护铁路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