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以及穿跨越铁路的城市道路的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林木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其他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职责,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