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保障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安全和工程质量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