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铁路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运、减速等必要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救援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