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铁路用地利用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清理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必要时可以商请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沿线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