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上跨道路的铁路桥梁以及铁路与道路并行路段的协同检查维护联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保障铁路、道路、桥梁的安全和畅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