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实施电子监控。

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电子监控发现的铁路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