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开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等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障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