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开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等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障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