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建设安全第十九条有效穿跨越铁路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的意见。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线等设施的铁路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与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线等设施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就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协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铁路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