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估铁路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的安全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消除安全影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