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建设安全第十七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估铁路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的安全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消除安全影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