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铁路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