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