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