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保证责任和措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欠发达区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