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