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