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