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照护婴幼儿的母婴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