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照护婴幼儿的母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