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有效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