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有效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