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