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显著提升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形成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新产业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健康新疆建设的;

(六)能够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

(七)能够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