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内容纳入其中,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协(学)会以及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的意见。

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