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的,可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