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风险投资补助,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